個人資料告知書

凱基保險經紀人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4版,2021年5月修訂)

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13條(如有適用)(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個資法第9條第1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14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1. 蒐集之目的
    1. 保險經紀。
    2.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並包括配合公司內部或母公司所為之行政作業、營運及管理之相關行為,例如資通安全與管理、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分析、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等。
    3. 為履行您與本公司間契約義務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您各項客戶服務。
    4. 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等。
    5. 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案件之目的。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含但不限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3.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要保人/被保險人。
    2. 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3.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4. 各醫療院所。
    5.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1. 期間: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本公司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或契約(類似契約)約定應為保存之期間、或經您同意之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2.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產、壽險公司、產險公會與壽險公會及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方式: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依合理且適法之方式為之。「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5. 您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1.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4. 向本公司請求處理限制或行使資料可攜性權。
      5. 向本公司拒絕自動化剖析或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
        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
    2. 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如您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6. 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將婉謝、延遲或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7.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8.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內容。
  9.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您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